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遂宁市安居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职责

一、按照规定权限,履行全民所有土地、矿产、森林、草原、湿地、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。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、城乡规划及测绘等法律、法规,拟订相关管理办法并贯彻实施。

二、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。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。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、专项调查和监测。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。

三、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。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、权籍调查、不动产测绘、争议调处、成果应用的制度、标准、规范。推进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。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、整理、共享、汇交管理等。

四、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。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,负责全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。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,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、出让、租赁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,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。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,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。

五、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。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,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,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,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,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,指导节约集约利用。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。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、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。

六、负责建立全区空间规划体系并实施。推进主体功能区战路和制度建设,组织编制、报批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,统筹衔接其他种类专项规划。负责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统一规划管理。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审批。负责全区村镇规划管理工作。负责历史文化名城、名镇、名村、传统村落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管理工作。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,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、评估和预警体系。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、永久基本农田、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,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、生活、生态空间布局。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,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。承担需报省政府、市政府、区政府批准的土地转用、征收征用的相关工作。负责全区国土空间规划设计行业管理。

七、负责统筹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。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。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、土地整理复垦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。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,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,提出重大备选项目。

八、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。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,负责耕地数量、质量、生态保护。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,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。

九、负责管理全区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。组织实施全区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,管理区本级地质勘查项目,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。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,组织开展古生物化石等地质遗迹调查评价。

十、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,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,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。组织、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、详查、排查。开展群测群防、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,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。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。

十一、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。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。负责矿业权管理。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、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。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。

十二、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。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。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,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、质量和市场秩序。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地图管理。组织实施地方测量标志的设立和保护。

十三、推动全区自然资源和林业领域科技发展和对外合作。实施自然资源和林业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、计划。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及创新能力建设,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。

十四、配合区政府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、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,并对乡镇人民政府执行情况进行督查。按照区委、区政府安排,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相关工作。查处全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、国土空间规划、测绘地理信息等违法案件。

十五、负责全区森林、林地、湿地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。负责全区林业生态保护、修复和开发利用工作。负责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。负责林地林木管理、天然林保护及林业生态补偿、森林保险、森林病虫害防治、植物检疫、林木种子种质资源调查、森林康养、生态旅游、古树名木管理、林业改革等相关工作。负责退耕还林、全民义务植树、造林绿化、林业科技、林木种苗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。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申报、规划、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。组织、指导做好森林防火工作。

十六、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、生态环境保护、审批服务便民化、市场监管、依法治理等工作。

十七、完成区委、区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任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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